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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3日  

2009-01-03 16:50:30|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 订阅

控 告 书

――质问出席中共第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全体中委:湖北省高级法院个别人难以启齿、羞于承认的丑闻是犯罪嫌疑人郑国光作为襄樊市(原襄阳地区)中级法院副院长,在为非作歹方面具有常人所没有的胆量,公然作奸犯科;缺乏正常人的道德观念,为了那可怜的几桌酒席上的大曲、小曲,没什么事情是干不出来的。所以郑犯敢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故意违法判案,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隐匿或毁灭证据甚至公然捏造湖北省公安厅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及青砖9519块币666.33元0087048号原始发票的鉴定结论而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实属目无党纪国法、罪大恶极,败坏了党风,毒染了社会风气。致使国际社会对中国大陆(P.R.C)现政府的形象有一定程序的误解。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熟睡的人易喊,装睡的人难叫。”在“人权”已写进宪法的今天,面对控告人振聋发聩的《控告书》,中国大陆(P.R.C)全国人大、中纪委、湖北省人大、检察院、省高级法院以沉默和不声不响来掩饰内心强烈地震撼。特别是湖北省高级法院个别人视法为器,治民不治官的思想作祟,隐案不报,瞒案不追不查,致使控告人徐建军24年来在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下控告无门。可以设想:犯罪嫌疑人郑国光仅仅是一个襄樊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究竟有多大能耐,如此奴役中国大陆全国人大、中纪委和公、检、法、司机关;凌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之上?!对执政党的公信度与执政能力和现政府的道德形象,华夏中华儿女包括港、澳、台同胞,尤其是中外媒体记者如何想?!怎样看?!敬爱的党代表、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您饱食终日,却对我们共产党的组织建设和执政能力缺乏信心、持怀疑态度,对司法腐败分子故息养奸,在政治上麻木不仁、装聋作哑。公理何在?!人权何在?!天日何在?!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国家或地区领导人(包括国家主席胡锦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省长罗清泉):
各地各级公、检、法、司负责人(包括最高法院肖扬院长、最高检贾春旺检察长):
世界各大新闻媒体(包括央视《焦点访谈》、《人民日报》、中纪委网站、博客中国网、中国舆论监督网):
各地各级履行司法监督职责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包括华中师范大学博导周洪宇、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研究员夏家俊、湖北省黄石市监察局赵咏秋局长):
控告人徐建军自1981年7月9日发出《控告书》且以--0087048号发票哪里去了??? --4184410转帐支票又是怎样一回事???为副标题。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指控犯罪嫌疑人郑国光一伙涉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故意违法判案,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隐匿或毁灭证据甚至公然捏造湖北省公安厅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及青砖9519块币666.33元0087048号原始发票的鉴定结论而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时至今日已有24年之久。回顾24年来从不畏惧、从不间断、不屈不挠地与司法腐败分子郑国光所作的顽强斗争历程,记载着承受坎坷的韧性,面对困惑的执着,生活之艰辛,道路之曲折,过程之刺激、惊险令常人匪夷所思,足以与吉尼斯世界纪录相媲美。
犯罪嫌疑人郑国光不愧是中国政法大学(时称北京政法学院)本科毕业。当他受命于党和人民的希望与重托,亲率12人联合调查组复查、再审光化县(77)法刑字第31号判决。郑犯一接触此卷宗就敏锐地发现:第31号判决所认定的他人贪污公款3980.41元,于理不通,于法不合,经不起调查核实。其中数额最大(666.33元),情节严重,据以定罪量刑的伪造字迹“手段狡诈”的这笔砖款,事有蹊跷。一会有收砖人且收砖“是属真情况”;一会“收砖人候德朝查无此人”。“因工作不慎遗失发票一张”组织“证明属实”,纯属一面之辞,是那么的脆弱和不堪一击。经不起推敲,不能采信。既然在“遗失”案发现场,看见“不慎遗失”而且“肯定”是“发票一张”,甚至恰好是0087048号伪造字迹“手段狡诈”的原始发票为什么不“捡起来”?!不捡的理由何在???不在“遗失”案发现场,不具备证人资格;没看清楚是不是0087048号发票,为什么要用此伪证来代替伪造字迹“手段狡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郑犯作为襄樊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明确写有“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的字样,其智商足以理解“隐匿或毁灭证据,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的内涵和外延,理应将案中案移送同级检察院立案侦查,最起码应将案件的事实真相向襄樊市人大如实汇报,并且通报给襄樊市主流媒体。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按说郑犯掂量得出来“知法犯法、执法违法”在一个合法政府讲究人权和法治社会的法律的后果。更何况还有(81)襄法刑申字第10号裁定婑婉地写道“证据不力,不予认定”而退还他人所谓的贪污款800.85元相佐证。很可惜,犯罪嫌疑人郑国光心神浮躁、价值观扭曲、人品低劣,在世俗和红尘面前,经不起故意隐匿或毁灭证据而陷害他人的案犯用公款设置的几桌酒席的诱惑,在大曲、小曲的麻醉下,在推杯换盏之间,将手中的神圣的审判权作为筹码与犯罪分子进行了肮脏、可耻的交易,隐案不报、瞒案不追不查,甚至在1982年4月9日通过高音喇叭向公众公然捏造湖北省公安厅对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发票的鉴定结论而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案犯郑国光聪明反被聪明误,忘记了欲盖弥彰,越描越黑的道理,越想掩盖隐匿或毁灭证据的事实真相,反而使之更加醒目。粗暴剥夺了公众对光化县(77)法刑字第31号判决的案件中据以定罪量刑的涉及青砖9519块币666.33元0087048号原始发票事实真相的知情权,深层次的犯罪动机只有犯罪嫌疑人郑国光心里最清楚。
湖北省高级法院吴家友院长平时还检点自己的言行,注意洁身自好。假若当具有职业敏感性的记者发现湖北省高级法院将郑国光涉嫌犯罪一案,隐案不报,瞒案不追不查,故意充当郑国光的保护伞,询问吴院长对郑国光这个昔日的校友有何看法时是否无地自容?!有无吞苍蝇的感觉?!吴家友同志就是比犯罪嫌疑人郑国光高几个档次,他对郑犯陷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故意违法判案、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隐匿或毁灭证据,公然捏造湖北省公安厅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及青砖9519块币666.33元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的鉴定结论而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的犯罪泥潭而不能自拔,受到中外媒体谴责。因为一旦上了“贼船”,必然要受他人驱使,听他人使唤,稍有风吹草动便惶惶不可终日,没有人格的尊严,也没有精神的自由。一旦东窗事发,重则丧失人身自由,轻则事业前程付诸东流,其间强列的角色反差更使其饱受心灵的煎熬和良心谴责的教训中幡然悔悟。吴院长形象地把当事人送的礼比作“毒鼠强”,他痛心疾首地说,我们不能比老鼠还差,一些老鼠被“毒鼠强”毒死了,其他老鼠慢慢地就不吃这个东西了。法官的警惕性应该要高得多吧?所以说控告人徐建军与省高院吴家友同志的看法是一致的。那就是对事不对人。案犯郑国光触犯刑律,理应受到法律制裁,那是郑犯咎由自取,怨不得党和人民。吴家友同志作为湖北省高级法院院长兼党组书记,没有必要而且也不可能替郑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湖北省高级法院长期将郑犯涉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故意违法判案,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隐匿或毁灭证据,公然捏造湖北省公安厅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及青砖9519块币666.33元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的鉴定结论而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一案隐案不报、瞒案不追不查更不将其案卷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是不是故意渎职???失察???有意包庇、纵容、甚至袒护犯罪嫌疑人郑国光???现实不得不使各级各地人大代表、党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全体中委和中外媒体记者网民换位思考:如果是一个县级人大代表凭空捏造湖北省公安厅鉴定结论陷害中级法院副院长伪造字迹“手段狡诈” 而含冤莫辨。中纪委、全国人大、湖北省人大、公、检、法、司机关能以沉默和不声不响来掩饰内心强烈地震撼二十多年吗???湖北的主流媒体对此也能装聋作哑二十多年吗???若允许司法腐败分子靠谎言来掩盖事实真相、草菅人命而陷害他人的作法不及时得到遏制,司法腐败分子一旦惯了手脚,司法腐败分子的下一个下手对象是谁???是你?!是我?!还是他?!扪心自问:司法腐败分子一日不除,国家岂能长治久安?!写入宪法里的“人权”岂不是一句空话?!就是看我《控告书》的您的人身安全能有保障吗???国家主席尚且含冤莫辨,死后十多年才平反的血淋淋的现实您有何感想???非要等到灾难降临到您的头上,才肯后悔莫及而大声疾呼、呐喊???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于2004年7月26日――29日在上海考察时一厢情愿地指出:切实做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党的工作,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党的组织,哪里有党的组织哪里就有健全的组织生活和坚强的战斗力。中共中央总书记所说的“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党的工作,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党的组织”这不假。但现实中“哪里有党的组织哪里就有健全的组织生活和坚强的战斗力”的党组织包不包括湖北省高级法院党组?!若不包括,那么省高院党组是不是另外一个新党的组织或打着共产党的旗号实则与北京的共产党是风马牛不相及???怪不得《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在湖北省高级法院如同手纸而不能真正发挥作用?!最高法肖扬院长在2003年11月5日“凡案必查、凡查必果,有错必处、有罪必惩”的重要指示在湖北省高级法院个别人眼里简直是痴人说梦;若包括,为什么在2004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地各级法院在8月底之前“凡是上访老户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都要进行公开听证”的话语,在湖北省高级法院形同耳旁风?不敢邀请人大、政协领导和中外媒体的记者到场,公开对事实真相调查核实。是不是心虚胆寒?!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无论上级党委如何要求,湖北省高级法院仍然是我行我素,软抵硬抗,阴遮阳盖,你奈我何?!究其原因,不外乎湖北省高级法院个别人在其位不谋其政、视法为器,治民不治官的思想作崇,不惜藐视中国大陆(P.R.C)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而维护犯罪嫌疑人郑国光的所谓的个人形象,公然向中国大陆(P.R.C)社会主义法律挑战,同总书记胡锦涛公开叫板、唱对台戏,更不用说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在湖北省高级法院个别人心目中的份量了。
各位网民、出席中共第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各位中委:无论什么人,不管他是谁,做人必须坚守最起码的道德底线,这个底线就是--法律。犯罪嫌疑人郑国光触犯刑律,理应受到现在中国大陆唯一合法的可问责法治政府的法律追究。因为我们热爱自己的国家,渴望一个公平、公正、诚信和幸福的社会。我们共产党人也希望每个公民--无论在什么工作岗位上,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都能为一个法治国家而尽到自己的责任。毕竟社会的进步需要大家共同努力。我们共产党人光明磊落,不能给后代人特别是历史学家留下悬而未决的问题而遭世人唾骂和斥责。所以特请社会各界尤其是中外媒体记者口诛笔伐,收信后及时转贴、跟贴或下载后及时交给上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公、检、法、司机关,并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出席第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全体中委大声疾呼:合法的政府并且法治政府要体现公正、公平、诚信。控告二十四年之久,感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政府、上海市政府、香港特区政府、天津市政府、湖南省政府、辽宁省政府、、广东省政府、重庆市政府、南京市政府、新疆、西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限于篇幅如保康、谷城县政府、南京市公安局、山东省公安厅、上海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海南省公安厅等等不再一一列举一一回信),致信后及时做了批转。即使象正直正派的湖北省公安厅干警严辞拒绝为郑犯出具虚假鉴定结论。襄樊市中级法院绝大部分耿直而且敢讲真话的法官,对长期受到包庇、袒护的司法腐败分子恨之如骨、深恶痛绝,以(84)樊法刑二上字第146号裁定的形式认定:“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是‘妓女院’,郑国光是妓女院二老板‘郑国耻’”来发泄法官内心的义愤,中外媒体及时关注,但犯罪嫌疑人郑国光仍逍遥法外。湖北省高级法院个别人藐视国家法律的尊严,放肆地既不受理控告案,又不将此案卷宗连同涉案的0087048号发票的证据材料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这是公然向国家法律挑战的严重信号,是对全球华人、华裔人权的公然粗暴践踏。难道讲理还要看世道?!坐而论道的中共中央委员在探讨执政能力时,对连续控告长达24年之久的控告案却不闻、不问、不管,公理何在???人权何在???天日何在???
顺祝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5周年!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共第十六届四中全会全体中委和各位网民

                                  控告人:徐建军
                            2004年9月16日

详细通讯地址:中国大陆(P.R.C)湖北省老河口市商业街中心商场
Xujianjun19568@hotmail.com
E-mail: Xujianjun3333@163.com
Xujianjun3333@tom.com

附件:1981年7月9日《控告书》--0087048号发票哪里去了???4184410转帐支票又是怎样一回事???2004年6月24日《控告书》--庆祝伟大的、光荣的、正确的中国共产党妈妈诞生83周年暨中国大陆(P.R.C)成立55周年之际,汇集二十四年来的《控告书》搭乘“神舟6号”飞船,借助“哈勃”望远镜,在宇宙日夜兼程无怨无悔执着地寻找马列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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